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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章 公平律法(4 / 8)

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吕夷简只觉得心脏都被捏住。

但下一刻,李迪却又道:“只是本案复杂,或许应该商榷一二。”

“哪里复杂了?”

赵骏不解。

“一来经过调查,吕公绰并不是为了钱财而帮人升迁,他家中本就有钱,因此并不在意钱财之物。主要是出于帮助亲朋故友,同年同窗,谋取私利,受贿程度不高,只是接受了一些礼品,”

李迪说道:“二来吕公绰数年前就辞掉了史馆修撰,并未担任各监司主官,也无实际调动官员的权力。他只是靠着是吕夷简长子的关系,交代审官院的官员替人磨勘升迁,他本人无实际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不好以受财而枉法定罪。”

吕公绰之前是史馆修撰,后来吕夷简总领国史修编任务,为了避嫌,吕公绰就辞掉了史馆修撰,历史上直到吕夷简死后才重新当官。

也就是说,现在的吕公绰其实并没有官职。

而他给人帮忙升迁的方式就是通过给父亲的门生故吏打招呼、请托说情、干预朝廷的磨勘升迁,所以吕公绰的罪名真研究起来,似乎确实不算受财而枉法。

就好像如果一个商人跟一个官员关系好,当掮客托人情去帮另外一名官员升迁的事情,你就很难说这个商人贪赃枉法一样。

不过在后世这个罪名是有确定的,叫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吕公绰基本就属于这个情况。

“那该怎么判?”

赵骏皱眉。

李迪想了想道:“该以渎职论处,徒一年。”

“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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