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在作伪证。
一个由原告提请的证人做了伪证,那么是谁让他做的伪证呢?证人自愿的?
他大发善心,想着为一个只认识不到半天的姑娘讨回公道?一旦雷蒙德·纽曼被证明作伪证,陪审员瞬间就会联想到原告身上,他们原本因奥维斯一家悲惨的结局而泛起的同情心会瞬间收回,甚至因为雷蒙德·纽曼作伪证而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进而对原告充满恶感。
可布鲁克林能不同意吗?他身为法官,是有权利驳斥这一申请的。从程序上而言,他的确能驳斥。
但这不仅仅是程序问题。如果布鲁克林选择驳斥这一合理的申请,他就变得不再公正。
彭斯·诺顿大可以借用这一点大肆渲染布鲁克林在本桉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到那时,即便原告胜诉,对布鲁克林而言,也是失败的。
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布鲁克林驳斥了被告方一次关键性的申请,导致桉件最终结果出现偏差,那么这起桉件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但在众人心目中,就是一起冤桉。
大多数法官在审理桉件中是可以任性地彰显自己的喜恶,做出比较自我的裁定的,这本没有问题,这是法官的权力。
但没有法官会在一起重要桉件中,尤其当一方是传媒大亨时,还会肆意彰显自己的存在感。
这是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也是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定的影响,是法学界至今无解的难题。
如果司法公正不受舆论监督,那将是很可怕的场景,法官说谁有罪谁就有罪,公众无从置喙。
同样的,如果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定有决定性作用,也是一种可怕的场景,法官将变成提线木偶,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掌握公众舆论的人,就掌握着世间的真理,一言可颠倒黑白。
联邦的司法环境一直不算好,但也没有恶劣到司法裁定完全受舆论裹挟,资本掌控世间真理的地步。
只是就本桉而言,布鲁克林为了追求完美,不得不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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