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毕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产有李氏杆菌的产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是因为当事人自以为是,掉以轻心,管理失职所致。律师认为种种情况表明,当事人所犯之罪,只适宜于玩忽职守罪。季兴业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可以等同看待,律师恳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律师之所以竭尽全力,据理力争,是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玩忽职守罪在量刑上有着很大的差距和区别。在量刑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旦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就可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显而易见,恒星食品那两个月的销售额,多达5亿,二百万连尾数都不止。
在对季兴业究竟该如何定罪的问题上,法院院长特意到政府来征询过杨志远的意见。杨志远认为,恒星食品的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政府部门在监管上也存在着管理漏洞,该由季兴业承担的责任,季兴业必须得承担,但不该由季兴业承担的也由季兴业承担,这就有失厚道。恒星食品事件,郝兵市长辞职,主管安全的副市长撤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工商局局长等相应官员撤职记过,可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几个,据我所知,就季兴业一人,真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不然,一个企业的成长极为不易,不能一棒子打死,那么企业家呢,就因为为了平息事端,胡乱一棒子将其打死了?事情好像不能这么干。当初恒星食品事发后,许多人的想法就是将恒星食品破产,企业化整为零,为同行收购,再将季兴业处以无期徒刑,就可以一了百了,政府就可以摘得干干净净。但真能这么干吗,不能,死难者的家属怎么办,患者的后续治疗怎么办,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省委高瞻远瞩,对此建议根本就不予考虑,只能像现在这样费尽周折,步履艰难,该赔偿得赔偿,该挨的板砖得挨。作为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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