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作者发现有人盗印自己的作品,可以选择去衙门告发,有机会得到了不准翻版的判决。
到了明朝初年,太祖皇帝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时候,参考了宋元的法律。
按理说,如果制度趋于完善,应该把版权的问题正规化一下。
然而朱元璋的做法是把出版相关规定全删了。
仁武朝以前,理论上朝廷完全不做任何出版发行管理,当然版权保护的事情朝廷也不管。
这很可能是明朝演艺产业高度发达的原因。
明代中后期的文艺作品出版方面,朝廷上基本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限制。
作者和书商谈妥了,写完了刻板印出来,就能直接卖。
除非读者发现了特别逆天的内容,通过民间渠道传到了衙门里面,才有可能被专门列为禁书。
直到仁武朝的时候,世祖光武皇帝朱慈烺重建大明,才正式建立了基本的版权管理和内容审查制度。
只不过这个系统仍然非常的粗糙,只是明确了一些最为基本的原则。
当时朱慈烺的主要目的,其实是要保障专利权和商标权,顺带着把情况类似的著作权的内容列了上去。
当时确定著作权的存在和归属,确定了朝廷保护著作权的态度。
然后笼统的要求,所有的作品内容不得诋毁大明朝廷,不得违背大明法律,不得违背基本伦理道德等等。
没有建立普遍的审查和管理制度。
只是要求礼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到民间抽查市面上流行的出版物。
若是发现了情况特别恶劣的“邪书”,礼部会把书本身列入禁止发行名单,同时惩处出版商和创作者。
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传统经典和史书类,主要是有没有故意歪曲解读传统经典和历史。
对于纯娱乐性质的和戏文几乎是放任自流状态。
但是就和后世的美利坚一样,朝廷不直接管理不代表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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