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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内政改制(4 / 10)

司体系。

只是汉朝的三司体系并不成熟,地方上并没有做到公检法分离,只有中央有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组成最高三司领导,只负责重大案件,地方案件不管。

而到了唐朝开始,我们国家的公检法制度就已经相当成熟,公检法逐步分离,有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这三名官员执掌,称为三司推事。

到明清时就基本完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三司,大理寺负责审案,刑部负责破案,都察院负责检察。

所以陈暮并不是抄袭后世共和国体制,而是将汉朝官僚体系,逐渐往明清时代发展。

不要以为明清制度很落后,明清属于封建时期的巅峰朝代,各类体制相当完善,特别是清代,整个官僚体系的运转效率非常发达。

乾隆这种人玩了几十年,江山还是稳如泰山,可见大大小小事务已经基本不需要由皇帝亲自处理,都有各自职权部门处置。

陈暮把制度慢慢推进到明清时期的制度,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而且还是现有体制下的一种飞跃。

同时地方公检法,除了都察院,大理院,尉院三司以及负责监察的纪委机构以外,还另外设置了一个吏治院。

这个机构相当于唐朝三省六部的吏部下属机构,它的存在并不是起监察职能,而是起审查职能。官员成绩干得好不好,道德水准高不高,都由他们记录,送到中央进行审查。

汉朝是一个高道德要求的时代,人们普遍尊敬道德水准高的人,一个人如果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和睦乡邻,那么这个人很容易就被推举为孝廉做官。

因此在顺应时代的同时,陈暮也必须要求官员不仅有治理地方的才能,还要有极高的道德准则。

如果是在唐宋以后设置这个机构,估计大概率起不了什么作用。

官员该贪腐就贪腐,该枉法就枉法。

但在汉朝,官员都非常注重乡里名望,如果一个人的名望很高,像李膺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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