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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4 / 7)

或者价值1-22钱的物品,罚金1两。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罚金4两。

110到220,关3年。

220到660,关5年。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无期徒刑,脸上刻字。

二两金以上,弃市。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十六两为一斤,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二两金子,就是1250钱。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人多的地方斩首。

到明清时期,就是菜市场行刑。

想象一下,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

这还是汉朝,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严苛,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

只要你敢偷,哪怕1毛钱,也得服徭役30天。

从秦简《法律答问》里来看,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连坐。

如此严酷的律法,也难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没错,那是何意?”

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

陈暮说道:“这案子有一处疑点。”

“哪处有疑点?”

“公文上说,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值三两金,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是与不是?”

“不错,公文里写得很清楚,王乙那日醉酒,趁夜潜入张家,盗取玉器,墙壁上还有王乙那日所穿之鞋的鞋印,印纹已经对比过,确认无误。”

“所以我才有一点想不明白。”

“哪一点?”

“按照以往公文叙述,当地官府如何确认是这名犯人,又如何抓住他的,都会详细记载,而这里面却含糊其辞,只有一句张斗起夜,隐约见是王乙。”

“失主亲自指认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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