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为什么我没谈恋爱。因为我没办法接受女性!”
“所以,我告诉专案组甘佳宁曾经做过我短暂的女朋友,是谎话。我自己编造这个谎话时都觉得恶心,因为我实在很难想像和女人在一起的感觉,那样会使我呕吐。如果你们还不信,可以脱下我的裤子,看看我的肛门括约肌是否有些松弛。”
“再来说说犯罪经过吧,每一次犯罪,全程负责计划的是我,做准备工作的也是我,但最后杀人的一半是我,一半是我的朋友。”
“第一次杀江小兵时,确实是我亲手做的,因为我那位朋友坐在车里,没有机会下手。公诉人的材料中,说我跟踪江小兵进入安乐路,伺机用麻醉枪将尼古丁注射进他的脖子,随后扶上身旁的居民楼,通过楼梯的窗户抛尸在屋子背后,回头再开车到屋后运走了尸体。我也带专案组指认了现场,公诉人刚才也提供了照片。事实情况呢,根本不是这样。真实情况就是我杀完人后,把江小兵尸体藏在一旁角落,用东西覆盖住,此后我那位朋友开车进来,运走了。试想,对于犯罪的整个过程,我能考虑得那么周全,当时就想到从楼道扔到房子背后吗?万一那片绿地上有人怎么办?我岂不是会冒更大的风险?最安全的做法,我不会在安乐路这条两端都有监控的地方杀死江小兵。还有种办法,我购买三辆车,每天分别停靠在江小兵回家的三条可能路线上,由于三辆车每天交换着停,所以根本不会引起别人注意。而我在杀害江小兵后,第二天甚至第三天再把他尸体运走,你们怎么排查车辆呢?这方法可比把他尸体扔到房屋背后安全得多了。大家应该相信三辆车对我构成不了经济负担吧。”
旁听席窃窃私语,确实,按照警方的侦办过程,如果陈进用了这个方法,并且挑选第二天晚些时候再运出去,那简直就滴水不漏,警方根本找不出半点线索了。可是公诉人的起诉书中,陈进用的是明显更笨、风险更高的办法。
“杀姚素月和李启明时,后来的那个骑电瓶车进入的家伙,你们觉得他的体型和我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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