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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南巡四(3 / 4)

税钱粮内数百金用作看守、修葺其祀庙之资。

十九日,康熙帝至蒙阴县。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以奉旨与噶尔丹会盟为难具疏自陈,康熙帝令遣使往谕噶尔丹前来会盟,并遣使往西藏,命其遣人同清廷使者同往谕和。

二十三日,康熙帝至郯城县,率随从大臣及江南江西总督傅拉塔、河道总督王新命、漕运总督马世济等视察中河。因中河狭隘,逼近黄河之岸,万一黄堤溃决,失于防御,两河必将混而为一,宜有预防之法。特令诸臣各抒己见。尚书图纳等主张于迤北遥堤修减水坝三座,以分水入海。原任河道总督靳辅认为,若将遥堤加固,当不至有患。河道总督王新命设想在可流入中河的骆马湖口修减水坝,使其水归入黄河;再将郯城禹王台修筑以御骆马湖之水,则中河可无虞。康熙帝指示:镇口闸、微山湖等处水大,可仍开支河口,黄河运道可仍并存之。

二十五日,康熙帝舟泊山阳县。令免江南全省历年积欠,包括地丁钱粮、屯粮、芦银、米麦豆杂税等,约二百二十余万两。

二十九日,舟泊镇江府金山寺。谕河道总督王新命修葺高邮等处损坏的石堤。

二月,经镇江、丹阳、常州、无锡、苏州,于本月初九日抵杭州。十一日谕随从部院诸大臣,言数事:酌量增加江南、浙江入学额数;南巡以来所经地方之官员,除八法处分及列款纠劾外,凡因公罣误及降级留任者,准与开复,降级调用者带所降之级留任;所经地方现在监禁人犯,除十恶及诏款所不赦等罪及官员犯赃者不宥外,其余自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以前死罪及军流徒罪以下,已结未结,俱予宽释;备办船只地方官,各加一级;纤夫供役,量给恩赏;因蠲免租赋,民间有建立碑亭,称述德意者,令停止;令江浙督抚严行禁饬不肖有司借端词讼,朘削百姓;凡商民抵关,交纳正税即应放行,榷关不得稽留苛勒;令议定优恤驻江宁、镇江、杭州满洲、汉军兵丁。

十三日,康熙帝舟泊绍兴府会稽山麓,次日,率随从诸臣往禹陵致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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