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只有一个交通肇事的罪名,规定比较大而化之。交通肇事之后,只根据当时的情形来判定,与驾驶人的主观故意没有多少牵连。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很多恶意肇事,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最终也是依照普通的交通肇事进行定姓处罚,主要是承担经济损失,对驾驶人的制裁十分轻微。
郭峥在修正案中提出,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比较笼统,相对我国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这个罪名已经不大能起到真正的遏制交通肇事的作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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