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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入其彀中(2 / 5)

日冤处吴长,此事传至朔州,鲜卑六部摇心而遁,甚或侵扰州郡,屠戮百姓。则为谁之过欤?!”

赵达憋得满面通红,正待开口反驳,可是勋哪儿能容他再蛊惑人心——这人心么。还得自己来蛊惑才成!这一大套早就打好腹稿了,当下也不停顿,继续说道:“吾当上奏丞相,使治彼等害国之罪!”然后同时转换表情和话题:“彼等以律为说,而汉律六十篇,大抵成于高皇帝、孝武皇帝时。此后三百年,未有更定者。实不适于今日也。彼等为国执法,当因时因事而析律。而乃胶柱鼓瑟,以孝武时与匈奴为敌之策,用于今日——先不论鲜卑,匈奴入塞久矣,其为汉臣亦久矣,单于金印,皆汉所授,安得将呼韩邪而与郅支并论?!”

汉初,在秦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和“傍章十八篇”,到汉武帝时代,又增添了“越宫律”二十七篇和“朝律”六篇,大致达到六十章的规模。可是打那以后,历代都只偶尔修补,再没有大规模更改过律条,尤其东汉建立以后,明明实际情况已经与西汉时候大相径庭了,偏偏朝廷只知道沿用旧律,再没有重新更定过。到了汉末,有识之士都已经瞧出了其中的弊病,应邵制,就是尝试重新整理和删定典章制度、法律规条。后来曹魏建立,在汉律的基础上加以大刀阔斧地修改,删去很多不符合实际的规条,修成了魏律。

所以是勋说了,情况不同,法律也应该有所变更,而在法律还没有变更的现状下,身为执法人员,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释法、用法,而不能把匈奴还是敌国时代的法律,应用到匈奴已经降汉两百多年以后的今天——更别说鲜卑还不是匈奴呢!

“吾亦当上奏丞相,使更定法律,以应今日。”

是勋今天趁着这个机会,要开讲三个题目,第一就是为自己辩解,收胡人当养子纯粹是为了国事,即便有损自己的声名,那也顾不得了。第二个题目是顺便提一提法律问题——老曹你不修法,光靠着特务用一些陈规陋条来方便随心所欲地入人之罪,那可不成啊,此非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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