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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三章 青苗利弊(7 / 8)

可回收姓,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就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最终导致所有的百姓都困苦不堪。平时农民对这种摊派还能勉强支撑,一旦遇到灾荒,就再也维持不下去了,纷纷破产。而官府却依然毫不容情的追逼,受灾农户倾家荡产,卖儿卖女卖妻子的情况层出不穷。

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百姓“愿取则与之,不愿不强也”,利息一律只取二分,为什么地方官员们却置若罔闻?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

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的是新法的成功、国家的富强和百姓的安康,但许许多多的官员们要的却是自己的升官发财。为了让这些官员努力的推行新法,王安石必须给他们些甜头尝尝。反对新法的一个个被谪贬出京,而对新法表现积极的官员则纷纷得到加官进爵的奖赏。

这个想法原是不错的,要人干活自然需要给些激励,人家才会干得起劲。然而,对政斧官员进行激励却必须慎之又慎。因为政斧官员要担负的职责很多,有不少都是难以直接度量的“软”项目,如果只对其中容易度量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进行激励的话,那么官员们必然会将全部精力都放在这几项上,而忽视其他没有激励或是激励较弱的职责。

特别是在官员们拥有巨大的权力,而对这些权力的监督又很有限的情况下,他们甚至有可能会以在其他方面渎职为代价来追求在受激励的职责上的高业绩表现。

地方官的职责自然是既包括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又包括推行青苗法的。但如果王安石只对推行青苗法进行激励,而不对或是无法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行激励的话,官员们必然会只顾青苗法的推行而无视百姓的死活。

即使是对推行青苗法而言,也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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